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眼视光服务价格改革与医保支付监管新动向——从项目管理到DRG付费的合规挑战
近年来,随着眼健康需求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纳入国家战略,眼视光服务的内涵不断拓展,从传统的验光配镜扩展到角膜塑形镜验配、低浓度阿托品处方、视觉训练、双眼视功能异常诊断与处理等。然而,这些服务的收费项目和价格规范却长期滞后于临床实践,导致乱收费、分解收费、套用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2024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密集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各地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批,同时推进按病种付费(DRG/DIP)改革在门诊领域的试点。眼视光服务面临价格形成机制和医保支付方式的双重变革。 一方面,多地医保部门开始对眼视光服务项目进行单独定价。例如,浙江省2024年新增“角膜塑形镜验配费”“双眼视功能训练”等医疗服务项目,明确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但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向医保部门备案。江苏省则对“低浓度阿托品近视防控处方及随访管理”实行打包收费,价格涵盖初次评估、开药、定期复查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旨在遏制分解收费并确保患者获得完整服务。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探索将符合条件的眼视光服务项目纳入门诊医保支付。例如,上海市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综合干预”(包括建...
近年来,随着眼健康需求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纳入国家战略,眼视光服务的内涵不断拓展,从传统的验光配镜扩展到角膜塑形镜验配、低浓度阿托品处方、视觉训练、双眼视功能异常诊断与处理等。然而,这些服务的收费项目和价格规范却长期滞后于临床实践,导致乱收费、分解收费、套用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2024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密集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各地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批,同时推进按病种付费(DRG/DIP)改革在门诊领域的试点。眼视光服务面临价格形成机制和医保支付方式的双重变革。
一方面,多地医保部门开始对眼视光服务项目进行单独定价。例如,浙江省2024年新增“角膜塑形镜验配费”“双眼视功能训练”等医疗服务项目,明确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但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向医保部门备案。江苏省则对“低浓度阿托品近视防控处方及随访管理”实行打包收费,价格涵盖初次评估、开药、定期复查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旨在遏制分解收费并确保患者获得完整服务。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探索将符合条件的眼视光服务项目纳入门诊医保支付。例如,上海市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综合干预”(包括建立视觉档案、定期眼轴测量、行为干预指导等)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深圳市试行将“角膜塑形镜验配相关检查”中属于基本医疗的部分(如角膜地形图检查、眼压测量等)纳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但验配费、镜片费用仍属自费。
这些改革对眼视光机构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新挑战。首先,价格备案意识亟待加强,许多视光中心对新增项目备案流程不熟悉,存在超范围收费风险。其次,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正在向门诊和日间手术延伸,白内障、青光眼等手术费用已被严格管控,未来视光相关的门诊病例可能被纳入打包支付,要求机构优化成本结构,避免过度检查。
此外,跨区域价格差异和医保政策不一致,给连锁视光机构带来管理难题。例如,同一项视觉训练,在A省可医保支付,在B省则只能自费,机构需严格区分,防止误刷卡导致医保基金违规。
监管层面,2024年下半年国家医保局飞检重点已延伸至眼科领域,多家医院因违规收取“眼轴测量”“眼底照相”费用、重复收费被查处。安徽省一医院因将“角膜地形图”按“眼部A超”收费被罚款。这些案例警示,视光服务价格合规监管正在收紧。
展望未来,眼视光服务价格改革将更加注重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同时依托大数据实现价格监测和智能审核。视光机构应当主动对接物价和医保部门,规范项目内涵,完善成本核算,加强内部医保管理培训,在合规框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