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近视防控上升为国家战略,视光中心作为提供眼保健服务的重要载体,其规范化建设备受关注。近期,多地卫生健康部门陆续出台视光中心管理细则,反复强调“医疗属性”,明确视光中心必须由医疗机构设置或依托医疗机构开展业务,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近视矫正等诊疗活动。这一政策导向旨在厘清“验光配镜”与“医疗视光”的边界,推动视光中心从单纯的商业配镜场所向具备医学检查、诊断、康复、防控等功能的专业机构转型。
以某省新发布的《视光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为例,对人员配置提出硬性要求:视光中心至少配备1名具有眼科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负责医学验光、眼底检查、近视评估及处方出具;视光师须为眼视光专业毕业并取得相应职称或执业资格;护理人员需具备眼科护理经验。此外,机构面积、设备配置、功能区划分(如检查室、验光室、角膜接触镜验配室、训练室等)均有详细规定,远超传统眼镜店标准。
在服务项目上,政策明确视光中心可开展医学验光、角膜接触镜验配(含角膜塑形镜)、视觉训练、低视力康复、近视防控咨询与干预等,但禁止实施激光角膜屈光手术等手术类项目,该类手术必须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手术室进行。这实际上对视光中心的功能进行了分层定位:承担近视防控的“守门人”角色,与眼科医院形成分级协作。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低浓度阿托品滴眼液获批上市,其处方权限与随访管理也被纳入视光中心监管视野。多地规定,低浓度阿托品用于儿童近视防控须由具备处方权的眼科医师在医疗机构内开具,视光中心若为医疗机构内设科室或独立医疗机构,在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后可提供处方服务,但必须建立完善的用药档案和定期复查制度,重点关注不良反应。
此外,人才短缺仍是制约视光中心高质量发展的瓶颈。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扩大眼视光专业招生规模,推进毕业后教育,支持视光师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提升专业技能。部分省份试点“眼科医师+视光师”联合门诊模式,强化团队协作。
从监管趋势看,未来视光中心将纳入医疗机构质量控制体系,接受定期校验和随机抽查。同时,信息化手段被寄予厚望,如电子病历、视觉健康档案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儿童青少年近视数据动态监测和干预效果追踪。
总而言之,政策法规正在为视光中心划定清晰的医疗属性边界,强化人员、技术、服务准入,引导其成为近视防控体系中的规范化、专业化节点。这既是对消费者眼健康权益的保护,也是行业洗牌和升级的契机。视光机构唯有主动对标医疗标准,提升专业能力,方能在新一轮政策环境中立足。